一、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保险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尚未交付的,不得使用。”车辆所有人有权决定将其交由谁来驾驶。因此,车主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保险公司。
二、车主享有保险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这是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种“风险分担”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为机动车提供财产保险或者责任保险等服务。”因此,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公平原则,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合同无效。
五、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有返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保险公司,享有人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基本权益。此外,车主与保险公司还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