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结婚时或者离婚后,由配偶一方或双方决定将特定财产作为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是合法的。
二、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对于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如果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婚后的财产变动发生时,即使双方协议改变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其效力仍然是受到质疑的。
三、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被称为“约定优先原则”。在此情况下,如果夫妻对特定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那么这些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各自的财产应当各自所有,但夫妻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一致,确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分割方式。
五、关于第三方保险公司指定受益人的规定,通常会有一些地域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大陆地区,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指定任何人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自愿约定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夫妻还是第三方保险公司,都可以设定特定财产为保险受益人。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中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是夫妻还是第三方保险公司,都可以设定特定财产为保险受益人。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中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