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的问题实质是在完成抵押登记之后是否还能进行贷款以及如果无法贷款该如何处理;这涉及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等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存在的障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是为保障未来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物权,其本身并不等同于贷款行为。即使设立了抵押,也不意味着必然获得贷款。 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能否获得贷款取决于借贷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并签订有效的借款合同。抵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并非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三、若在办理完抵押手续后银行拒绝放款,则需审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如因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未达到贷款条件变化导致银行拒绝放款,借款人需改善自身条件再次申请;若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放款,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若双方在设立抵押时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贷款事宜,但事后银行反悔,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五、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银行有义务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应按约放款。
综上所述,办理完抵押并不直接产生贷款效力,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关系。当遇到不能贷款的情况时,应具体分析原因并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