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子是否可以进行公证,即能否对这类房产进行诸如买卖、赠与、租赁等涉及权利变更的行为进行公证。
一、房屋抵押状态不影响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因此,即使房屋存在抵押权,只要相关交易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然可以进行公证。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房屋交易:虽然抵押房可以公证,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公证房屋买卖等合同时,必须告知买方房屋的抵押状况,并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
三、抵押权登记不影响公证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公证文书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即便房屋设有抵押权,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完成公证程序是可行的。
四、租赁权设定:对于抵押房产的租赁,《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所以抵押房产的租赁合同同样可以进行公证。
五、赠与行为:对于抵押房产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抵押房产的赠与虽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在解除抵押后过户,但赠与协议本身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总结来说,尽管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但并不影响对其涉及权利变更的行为进行公证,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转让、租赁或赠与等,必须遵守《物权法》和《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先行解除抵押权。公证更多的是对相关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而不能改变或规避法律对抵押房产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