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方式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时,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抵押权的具体内容及效力。首先,需要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判断是否存在默示的抵押协议;其次,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决争议。
默示协议的存在:如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则即使没有书面形式的明确条款,也可以认定为设立了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非正式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就设立抵押达成一致意见。
法定抵押规则的应用:若无其他相反证据,《民法典》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形下自动产生抵押效果的情形,比如建设工程承包人对于其施工完成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
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处理: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利益平衡,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判(《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补充性协议签订:建议双方尽快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抵押物范围、价值评估方法、担保期限等内容,以避免后续纠纷(《民法典》第5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考量:未能及时明确抵押安排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有效行使担保权利,从而影响债权实现。因此,在发现抵押条款缺失后应立即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总之,在抵押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找默示协议、利用法定规则、基于公平诚信原则调整以及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加以解决。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最好是在最初设立合同时就将所有关键条款详细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