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询问何种类型的房子不能进行抵押登记。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全面解析:
产权性质:根据《物权法》第184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处分的房产,不得进行抵押登记。
土地性质:根据《担保法》第37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经合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宅基地上的住房(除法律允许的情形外)一般不得进行抵押登记。
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禁止抵押。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房产:例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房产,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或设定负担的,无法进行抵押登记。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因其权属状况不明晰,原则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总结来说,产权不清、受限、土地性质不符规定、属于公益设施、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均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地方政策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房产是否符合抵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