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金融办两权抵押改革”的相关内容,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改革的具体情况,包括改革背景、目的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改革背景与目的: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解决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理论。同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述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期两年。
试点范围与内容:根据《决定》要求,试点地区为全国范围内选定的部分县(市、区),试点内容主要是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简化登记流程、明确抵押物权属、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
法律依据:除了前述《决定》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具体而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操作实践:在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等方式接受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或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贷款担保,同时需要在当地政府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此外,各地还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以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担。
后续发展:虽然最初的试点期限已过,但鉴于这项改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预计未来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例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继续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综上所述,“金融办两权抵押改革”旨在通过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其核心是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这一改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