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应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对于房屋的抵押权设立,需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务院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见》,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实现由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负责相关业务。
- 所需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流程步骤: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首先由当事人携带上述所需材料至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录入系统,审核无误后,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抵押信息,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 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550元。抵押权登记属于权利类登记,按件收取费用。
- 注意事项:依据《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注意不得约定流押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房屋抵押登记应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准备齐全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即可。务必注意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