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在抵押物所有人破产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破产清算流程中的处理办法。答案要点如下:
抵押权的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即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的抵押物处理: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清偿抵押物所对应的债权,若变价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则未受清偿部分视为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对抵押效力的影响:破产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依然有效(参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会议与抵押权人权益: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并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特定权利,如要求单独行使抵押权(参照《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破产重整与抵押权的调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果重整计划涉及抵押债权的调整,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或法院的认可(参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综上所述,在抵押物所有人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法律保障,但具体清偿顺序及方式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抵押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对于破产重整等特殊情境,还需关注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