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抵押担保 > 问答详情

贷款办抵押由谁来办?

用户:166****8982 射阳县 2024-11-22 22:39 抵押担保 浏览量:10408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希望了解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具体应由哪一方(借款人或贷款机构)负责执行抵押登记手续。

  1. 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根据第404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即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2. 流程操作:实际操作中,通常由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导整个抵押登记过程,包括准备相关文件、提交申请等,但需要得到借款人的配合提供必要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明等。

  3. 费用承担: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此处的申请人多指贷款银行;不过有时也会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这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

  4. 法律责任:若未按法律规定完成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404条),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抵押物价值。此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57条)。

  5. 特殊情形:对于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虽然主要由贷款银行操作具体事宜,但仍需借款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手续。为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