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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过户同时办抵押?

用户:199****1076 哈密市 2024-11-22 21:14 抵押担保 浏览量:1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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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知道的答案是:在上海进行房产过户的同时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针对上海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这一问题,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18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及时予以登记。”同时,根据第1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允许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同步办理抵押登记,但需确保抵押权已登记,否则将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若要实现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需要买卖双方及抵押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3.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该条例并未对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作出特别规定,但从上述法律条款来看,上海地区也应遵循全国性法律法规。此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6条规定,“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4. 《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根据第402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在进行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时,买卖双方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生效。

  5.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该规程为上海地区的具体操作规范,但并未对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作出特别规定。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只要买卖双方与抵押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条件,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房产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步办理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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