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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哪个部门办?

用户:184****1508 来凤县 2024-11-22 20:53 抵押担保 浏览量:4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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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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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在中国进行动产抵押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和办理。答案是,动产抵押在中国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和办理。

从法律的角度,动产抵押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物权法》和《担保法》。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就为动产抵押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动产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公示效力:《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出,“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承担了这个职能。

  4. 权利顺序:《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了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照抵押登记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 特别规定:对于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虽然原则上适用上述规则,但《物权法》还规定了这些特定动产的登记制度,如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物权的转让和保护做了特别规定。

总结来说,动产抵押在中国通常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动产抵押的相关权益和清偿顺序则依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特定动产,还有可能需要参照专门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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