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流程及相关法律要求是什么样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抵押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市民服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与抵押合同签订人是否一致;(二)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三)抵押财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四)抵押财产是否已设立居住权;(五)抵押财产是否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办理房产抵押时,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书、借款合同等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上述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如果房产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需要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优先受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自己的房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出借人请求按照普通债权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说明查询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来了解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
综上所述,办理房产抵押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同时应注意抵押权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