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抵押登记应由谁办理。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对于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因此,抵押登记可以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因此,具体的抵押登记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些材料是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动产抵押则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
综上所述,抵押登记应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且必须提供相关材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动产抵押权虽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