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办理抵押手续是否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此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7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抵押给债权人。其次,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再次,《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还需依法进行登记。第四,《民法典》第403条指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民法典》第404条明确,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该约定办理登记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抵押权的设立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并不严格限定于本人亲自到场,可通过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注意的是,代理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公证或见证,具体视抵押物类型和登记机关的要求而定。
综上所述,虽然抵押权的设立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并不严格限定于本人亲自到场,通过代理人代为办理也是可行的,前提是代理人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
总结:办理抵押手续原则上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允许通过代理人代为办理,前提是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