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动产抵押是否可以办理顺位,即在同一个动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是否可以根据债权的优先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位。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动产抵押的定义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抵押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等特征。
动产抵押的顺位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在同一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动产抵押是可以办理顺位的。
动产抵押顺位的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但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确认抵押权顺位或者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动产抵押顺位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但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结论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是可以办理顺位的,即在同一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可以根据债权的优先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位。但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应当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确认抵押权顺位或者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