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去世后,其抵押权不会因此而消灭,抵押权人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包括抵押担保的债务。
继承与债务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意味着,如果抵押人去世,其遗产将首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包括抵押贷款。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
抵押权的存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因抵押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失踪而消灭。”这表明,即使抵押人去世,抵押权仍然有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抵押合同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抵押物的处理:《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去世后,抵押权人可以与继承人协商处理抵押物,或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如果抵押人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抵押物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组织接收,但抵押权人的权益仍需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处理抵押物,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抵押人去世后,抵押权并不因此消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要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处理抵押物,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