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抵押过户过程中,当遇到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个问题涉及到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实现等多个环节,需要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其核心权利之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债权发生了转让,那么抵押权也会随之转移,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抵押权人需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可能会丧失其抵押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抵押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了其债权,那么对于已经用于抵押的财产,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而抵押权人则需要将已经实现的债权返还给债务人,但是抵押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已经支付的金额。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在抵押过户的过程中,其核心权利是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需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可能会丧失其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也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已经支付的金额。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