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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办抵押土地没有抵押?

用户:176****1542 新余市 2024-11-22 16:13 抵押担保 浏览量:1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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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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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您所提的问题核心在于:在仅将建筑物设定为抵押物而未将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况下,该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在后续实现抵押权时是否会对抵押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针对您的问题,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 抵押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因此,即使当事人仅对建筑物设定了抵押,其效力及于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2. 合同条款与法律效力:尽管当事人可能仅就建筑物设定了抵押,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实际上已经导致了建筑物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表明即便是在合同中未明确提及土地使用权,其实际也已经被纳入了抵押范围内。
  3. 债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4. 登记公示原则:《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强调了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一并登记建筑物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和行使。
  5. 风险防范:鉴于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仅对建筑物进行抵押登记而忽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抵押物范围,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民法典》已确立了“房地一体”原则,即在设定建筑物抵押时,其效力自然及于所占土地使用权。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即可有效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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