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办绿本抵押”可能是指办理绿色产权证(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抵押登记。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绿色产权证的性质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绿色产权证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
绿色产权证抵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绿色产权证抵押的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绿色产权证抵押需要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绿色产权证、身份证明等。
绿色产权证抵押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绿色产权证抵押只有在完成登记后才能生效。
绿色产权证抵押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绿色产权证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抵押物价值波动、抵押权实现困难等。
总之,绿色产权证抵押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