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的是,非法行医具体由卫健委的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因此,非法行医的具体管理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执行部门通常是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或卫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这表明,卫生健康委员会有义务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一旦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非法行医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的管理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执行部门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或卫生执法大队。这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