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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中的医疗活动?

用户:164****5395 衡阳县 2024-11-22 09:20 医疗纠纷 浏览量:4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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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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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中对“医疗活动”的具体界定,期望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同时要求提供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医疗行为的专业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据此,合法的医疗活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其从业人员需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教育背景和执业资格。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服务,即构成非法行医。

二、诊疗范围与许可内容一致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在其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工作,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三、场所及设施设备合规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各类医疗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不具备符合标准的场所或使用不合规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活动,同样构成非法行医。

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合法性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有严格规定。非法行医者往往使用未经批准或来源不明的药品、器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五、广告宣传与信息真实性

《广告法》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非法行医者常通过夸大疗效、虚构专家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非法行医的重要表现之一。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中对“医疗活动”的界定涵盖了专业性、诊疗范围、场所设施、药品器械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等多个维度。任何未经许可、超范围、使用不合规资源或进行虚假宣传的医疗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依法规范医疗活动,既是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医疗行业秩序、保障公众健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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