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并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者,多次非法行医且被行政处罚,表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订)第一条第三项,“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非法行医的行为有连续性,那么处罚期限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开始。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非法行医者之前已被判刑,再次犯罪则会被视为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三次被行政处罚后,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面临刑事追究,尤其是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将更为严重。建议任何医疗从业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