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是关于非法行医的监管责任归属,具体而言,您想了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卫健局是否为负责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的主体部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因此,卫健局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依法有权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再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卫健局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行医具有监管职责。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