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863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或者机构,那么该特定人或机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效力
《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只要保险合同得以签订,并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只有当这个特定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接受并履行保险义务时,才能对保险金进行请求。
三、保险金给付义务
《民法典》规定,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在本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者其他身体伤害时,保险公司才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四、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受益人有权知道保险标的、保险费以及保险金的数额和使用方式。在本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他有权知道保险标的是什么、保险费是多少以及保险金的分配情况。
五、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未及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在本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他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他们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他们有权知道保险标的、保险费以及保险金的数额和使用方式,并有权知道受益金的给付情况。同时,他们在接到保险金给付通知后,也必须按时支付保险金。对于未能及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受益人为特定人,那么他们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他们有权知道保险标的、保险费以及保险金的数额和使用方式,并有权知道受益金的给付情况。同时,他们在接到保险金给付通知后,也必须按时支付保险金。对于未能及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其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