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861条:“因遗嘱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本法的规定设立。遗嘱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确定遗嘱人的顺序和接受遗嘱的权利人;(二)明确遗嘱的内容;(三)指定遗嘱执行人;(四)签名或者盖章。”
2. 《民法典》第97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也可以自书遗嘱。”“自然人可以口头遗嘱,也可以录音遗嘱。”“自然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3. 《民法典》第97条:“自然人有立遗嘱的权利。”“遗产分割后,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需要部分,以及国家为保护遗嘱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所必需的遗产。”
4. 《民法典》第107条:“自然人可以自书遗嘱。”“自然人可以录音遗嘱。”
5. 《民法典》第107条:“自然人可以口头遗嘱。”“自然人应当在遗嘱中清楚地表达其意思,不能默示或暗示”。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人在处理财产继承等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遗嘱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合法性,并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录音。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遗嘱人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执行人,那么遗嘱的执行人就是自然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人在处理财产继承等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遗嘱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合法性,并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录音。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遗嘱人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执行人,那么遗嘱的执行人就是自然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