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行医案件,是否需要由相关行政机关先行移送才能立案,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形及地方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表明任何未经过合法程序获得执业资格而擅自开展医疗行为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医。
管辖权限:《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14]18号)第一条指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是由发现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并非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先行移送。
证据收集与固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群众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举报后,这些部门可能会先期介入调查并收集初步证据材料,之后再将案件移交给警方进一步侦办。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没有行政机关的事先介入,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启动侦查程序。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当非法行医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除了面临行政罚款外还可能构成犯罪。此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但该规定并不排除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可能性。
最新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其中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条款主要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设定的责任原则,但对于涉及医疗服务领域内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行医案件而言,并非绝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移送才能立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违法事实及其严重性如何。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完成证据链构建工作,往往还是会选择让专业对口的政府部门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