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其指定的人”的规定是这样阐述的:
1. 第六百一十一条: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行为设定为法定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方只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接受遗产。
2. 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父母对子女享有遗赠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享有遗赠扶养义务。
3.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在其去世后将其合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其中一人可以在分割中要求另一人放弃接受其份额的权利。
4. 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后,没有表示接受或者丧失接受遗赠能力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的形式立有遗嘱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明确指出由指定的人继承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并且这种指定不因修改或者撤销而改变。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谁,以及如何确定和管理这些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谁,以及如何确定和管理这些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