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即哪些人或机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但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个人,以及明知他人无证行医却仍雇佣、容许或协助其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或个人。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8章第14条:“未经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这是非法行医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其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也包括明知他人无证行医却仍然提供场所、设备等帮助的行为人。这种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依据是《刑法》第293条:“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无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再者,医疗机构如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也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此外,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直接行医者,还包括那些组织、指使、资助无证行医的行为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85条:“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的人非法为他人医治疾病,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最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个人,医疗机构也是重要的主体。《执业医师法》第60条明确规定:“未经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来说,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而擅自行医的个人,二是明知他人无证行医仍提供帮助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这两类主体都可能触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