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即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表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权自由决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无固定法定比例。
二、受益人顺序与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并可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明确份额,视为等额享有。这意味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按其意愿设定受益人的优先级和各自应得的比例。
三、未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按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受益人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和已指定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和份额。这种变更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财产利益的,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若未成年人被指定为受益人,其权益将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总结::保险的法定受益比例并无固定规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受益人,设定受益顺序和份额。若未指定,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同时,投保人有权利变更受益人,但需保障各方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时,其权益由监护人管理。以上皆以《民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