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8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付车辆管理机构,并向车辆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行驶证。车辆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或者机动车注销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机动车进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这里的“机动车所有人”指的就是车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受益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19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在这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两句话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的赔付义务,保险受益人在该合同下享有一定的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由侵权行为方承担。”这里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因为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误工减少的收入”则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
四、《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最高法院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定,即谁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就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五、《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人或驾驶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的规定。”这里的驾驶人是按照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身份来进行赔偿的。
综上所述,车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由车主来确定的,他们在车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益。车主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车主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总结:综上所述,车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由车主来确定的,他们在车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益。车主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车主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