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和权利。
1.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保险合同或者变更保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披露其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的,将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第一百零一条 受益人可以为一个人或者多人。其中,保险合同约定只能由一人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该一人;保险合同约定只能由多人共同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是参加保险合同的人。
3. 第一百零二条 受益人在没有放弃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停止领取保险金。但是,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前已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且确定了可以接收保险金的受益人。
4. 第一百零三条 受益人在行使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赔偿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5. 第一百零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修改保险合同并重新通知受益人:(一)受益人不同意更改受益人名单的;(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新的保险合同;(三)保险公司在提供新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错误或者遗漏。
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和权利是由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受益人也应尊重保险公司的决定,合理使用保险资金。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和权利是由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受益人也应尊重保险公司的决定,合理使用保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