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
1.1 《保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其遗产由近亲属承受。”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其遗产将由其近亲属承受。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保险金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二、财产保险
2.1 《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有重复保险条款的,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比例赔偿;未约定重复保险条款的,各重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为整个保险责任限额。”
2.2 《保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不消灭。”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的损害,保险人有权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进行剥夺。
三、人寿保险
3.1 《保险法》第150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确定保险金数额的,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死亡后,依法定程序确定了保险金数额,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3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丧失人身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接受保险金。”
四、知识产权保险
4.1 《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是商业保险的重要内容。”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知识产权的专用性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不得用于购买与该知识产权无关的商品。”
五、合伙企业财产保险
5.1 《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的请求。”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无论被保险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其遗产无人或无力承担,其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将由近亲属承受,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将由各重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保险责任限额之和进行赔付,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确定并由投保人申请支付。在合伙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的请求。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被保险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其遗产无人或无力承担,其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将由近亲属承受,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将由各重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保险责任限额之和进行赔付,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确定并由投保人申请支付。在合伙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抗第三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