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情况涉及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年半的时间,可能涉及到超期羁押或案件处理进展缓慢等问题。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更长时间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被羁押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些权利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羁押人及其家属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查询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认为羁押时间过长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您或您的亲友被羁押在看守所已有一年半的时间,建议尽快联系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有必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