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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延期羁押是哪一年?

用户:131****8680 襄城县 2024-11-18 19:10 刑事辩护 浏览量: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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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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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提问涉及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次延期羁押”的时间节点,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影响。答案需要指出具体年份并解析该制度的法律背景、适用条件、程序规定、法律效力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首先,从法律背景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订中对羁押期限及延长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含了第一次延期羁押的规定。具体到年份,现行刑诉法于2012年修正后开始实施,明确了侦查阶段羁押期限可经批准进行延长的情况。

其次,在适用条件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构成了第一次延期羁押。

第三,程序规定方面,申请羁押延期需由侦查机关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和理由,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一次延期仍不能终结侦查的,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羁押期限。

第四,法律效力方面,经依法批准的羁押延期具有强制执行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继续留在看守所接受侦查,直至侦查终结或变更强制措施为止。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延期羁押制度旨在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关于“第一次延期羁押”的相关规定始于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一制度对于合理安排侦查时间、平衡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之间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以实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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