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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羁押犯罪嫌疑人?

用户:182****6742 芙蓉区 2024-11-18 19:08 刑事辩护 浏览量:4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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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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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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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的是“两高一部”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具体职责和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两高一部”的定义与职能:在中国,“两高一部”通常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这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承担着审判、检察和侦查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 羁押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81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

  3. 羁押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 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第39条还规定了辩护人的其他权利,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5. 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确保了对羁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综上所述,两高一部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侦查、拘留到审查批准逮捕,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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