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羁押犯人在看守所或监狱中的费用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羁押犯人的费用并非由个人支付,而是由国家财政承担,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羁押犯人的费用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阶段;(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此可见,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一种需要犯人自行承担费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接受教育改造;不得脱离监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的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看出,羁押犯人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而非由犯人本人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6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9条的规定:“监狱的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监狱正常运转。”因此,羁押犯人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确保羁押场所能够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1条的规定:“监狱应当保证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第52条的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生活费管理制度,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这表明,羁押期间的生活保障也是由国家提供的,而非由犯人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可以看出,羁押和拘留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羁押通常发生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而拘留则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的措施。
羁押犯人的费用并非由个人支付,而是由国家财政承担,这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羁押犯人的费用属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旨在保障羁押场所的正常运作和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