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羁押方面的区别,包括羁押条件、场所、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予以逮捕。然而,对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在羁押前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评估,确保其不被随意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条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而对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尽量避免羁押。如果确实需要羁押,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确有必要羁押的,应当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审判,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帮助其回归社会。具体来说,羁押期间,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其身心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羁押条件、场所、程序、法律援助以及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