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疑问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半仍未开庭审理是否合法,以及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第160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明确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超期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羁押时间过长,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如果发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羁押一年半未开庭审理明显超过了法定羁押期限,属于超期羁押。建议您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