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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x的审前羁押?

用户:148****8323 龙马潭区 2024-11-18 19:02 刑事辩护 浏览量: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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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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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关于犯罪嫌疑人X在审前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审前羁押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概念: 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妨碍诉讼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经法定程序决定将其暂时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指定场所的措施。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 审前羁押的程序

程序: 审前羁押的决定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审前羁押的期限

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 审前羁押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认为审前羁押不当,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申请人。

总结

综上所述,审前羁押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措施,其适用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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