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被羁押一个月的人员是否仍可接受探望,希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依据中国法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最新、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
法律分析:
羁押性质与探望权利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被羁押者系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被羁押人员的亲友并非法定的探视主体,但可通过委托律师进行探望与沟通。
羁押期间的律师探望:《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表明,被羁押一个月的人员,其委托的律师依法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看守所应予以保障。
特殊情况下律师探望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若被羁押人员涉嫌此类犯罪,律师探望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探望。
羁押期间的家属通信权:《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可见,被羁押人员的家属在获得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理论上可以进行通信,但实际探望(面对面会见)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审批结果而定。
羁押期间的家属会见权:《看守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此处规定与第二十八条相似,强调了家属会见需经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双重批准。实践中,对于非特殊案件,一般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才可能获准探望。
总结:被羁押一个月的人员,其委托的律师依法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看守所应予以保障。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律师探望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被羁押人员的家属在获得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通信或在特定条件下进行面对面会见。但具体探望安排需依据案件性质、侦查阶段及相关部门审批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