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提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捕诉合一”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与法律依据。简言之,用户希望了解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如何评估和决定是否继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
“捕诉合一”是指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力,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9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而第92条进一步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是否有前科记录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为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刑诉法第72条至76条详细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鼓励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这些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刑检字〔2018〕1号),均对羁押必要性的评估提供了具体指导,强调应严格控制羁押,依法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捕诉合一”制度下的羁押必要性评估是一个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嫌疑人个人情况及社会危险性的过程,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检察机关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同时积极探索和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平衡案件处理与人权保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