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关注在看守所被羁押十年的情况下的法律处理方式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下将从法律程序、权利保护、羁押期限、申诉途径和赔偿请求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被羁押人员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如果羁押时间过长且没有合法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但十年的羁押显然远远超出法定期限,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被羁押人员或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并请求依法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因超期羁押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被羁押人员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如果在看守所被羁押十年,首先应通过法律程序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同时积极行使申诉权利,要求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并纠正超期羁押的行为。如确因超期羁押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