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是否允许会见证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辩护律师有权与其会见。
其次,会见权的时间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即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再次,会见的次数与方式也有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七条指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但这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并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五,会见时看守所有权在场监督,但不得干扰辩护律师的正常会见活动,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会见;但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会见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同时,看守所在保障会见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有权在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