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似乎在询问关于被羁押三个月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及相关的法律程序。这一过程涉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规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表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而非公安机关。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意味着,如果决定取保候审,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五,《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如果在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重新考虑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是一项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于被羁押三个月后的取保候审申请,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