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六个月后是否应当被释放,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这种情况。用户可能涉及到的是刑事拘留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制度。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
刑事拘留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即使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最长可达到7个月。但这六个月并不是自动释放的期限,而是需要根据案件进度和法律程序来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按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
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羁押超过必要期限,且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证明嫌疑人仍需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看守所羁押六个月并非自动释放的触发条件,而是根据案件的诉讼进程和羁押必要性来决定。若案件在六个月后仍未结案,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缺乏合理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应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如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是否在羁押六个月后会被释放,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