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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个月?

用户:160****5886 龙湾区 2024-11-18 18:46 刑事辩护 浏览量: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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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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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限制上,希望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有一个月的时间限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

  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定义和目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程序。其目的是保障人权,防止不必要的长期羁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限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没有严格限定为一个月,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条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启动。申请启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性质和情节、是否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性、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是否有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5.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处理: 经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议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没有严格限定为一个月,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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