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知道的是:上海市检察院前副检察长陈旭目前被羁押的具体地点。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案件背景与性质:陈旭案属于职务犯罪,具体为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陈旭作为上海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构成受贿罪。因此,他被羁押的地点应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看守所或监狱。
羁押场所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五)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陈旭案中,陈旭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后,可能会被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内。如果陈旭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会被送往监狱服刑。
具体羁押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因此,陈旭作为上海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被羁押的具体地点应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的看守所或监狱负责管理。具体的看守所或监狱名称需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确认。
隐私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未得到陈旭本人或其代理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披露其被羁押的具体地点,以免侵犯其隐私权。
法律程序与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陈旭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会见、通信等权利。
综上所述,陈旭作为上海市检察院的前副检察长,涉嫌受贿罪,被羁押的具体地点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看守所或监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隐私权应受到保护,同时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