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羁押一年半未开庭的情况较为罕见,除非案件特别复杂或存在特殊原因。根据现行法律,长时间未开庭可能涉及违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案件复杂性与延长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案件极其复杂,则有可能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而延长审理时间。
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某些情况下,若发现新证据或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量刑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侦查工作,这将导致案件处理周期延长。
司法解释关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速裁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快速审结的方式。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办理自然会耗时更长。
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其他程序性事项:当被告人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如申请法官回避)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此类情况亦会导致庭审延期。
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事件也可能影响到法院正常运作及案件审理进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对此有所提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原则上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办案时限,但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可能出现羁押较长时间后仍未开庭审理的情形。不过,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超出常规的时间延迟都应基于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