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咨询在一方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离婚方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一千零七十七条、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鉴于被羁押一方身处看守所,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故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
诉讼程序启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即非羁押方)需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由于被羁押方无法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可由看守所转交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代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被羁押方在离婚诉讼中享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其可在看守所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辩护人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发表意见、接收法律文书等。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作出规定。尽管被羁押方受限于人身自由,但其财产权益和对子女的抚养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意愿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方被羁押的情况下,非羁押方需主动收集并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适宜性等相关证据。被羁押方可通过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协助收集、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综上所述,当一方被羁押在看守所时,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非羁押方需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妥善处理代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证据收集等问题。尽管被羁押方参与诉讼有所限制,但在法律的保障下,其权益仍能得到有效维护。